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 [2005] 2号)精神, 进一步推进我院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助理辅导员主要是协助辅导员而不是替代辅导员工作。要力所能及地帮助辅导员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第三条 助理辅导员要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坚持“学习第一、工作第二”的原则,协助辅导员做好工作。
第二章 助理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四条 助理辅导员人数原则上与学生数按1:100比例配备。
第五条 助理辅导员由所在系(院、部)党总支统一领导、管理,工作上由辅导员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 助理辅导员的任职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助理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热衷辅导员工作。
(二)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
(三)能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1/3,无补考、重修科目。
(四)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人诚实守信,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五)率先垂范,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为学生做出榜样。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七)工作积极主动,创新意识强,并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八)学院二、三年级优秀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助理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学习理念,合理规划学习生涯。
(二)协助辅导员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保证学院稳定。
(三)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行为和纪律教育。深入同学宿舍,抓好学生的宿舍内务,组织开展文明宿舍等活动。
(四)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党员、团员的培养、教育、发展和考核工作,指导学生团支部、班委会的工作,参与学生社会实践。
(五)协助辅导员深入了解、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心理问题、学习表现、生活现状等实际问题,及时、准确收集相关信息,传达学院、系有关文件、通知等。
(六)及时与所带的班级同学交流学习方法,传授学习经验,提高同学学习自觉性。
(七)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各类评优和特困生推荐工作。
(八)协助辅导员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课外活动。
(九)协助辅导员做好新生报到、注册、入学教育、军训等相关工作,保证新生入学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十)完成党总支或辅导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助理辅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八条 助理辅导员选聘
(一)助理辅导员的选拔由院学生处统一部署,各系(院、部)自行组织实施。
(二)助理辅导员须经民主推选、面试、公示等程序产生,整个选聘过程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学生处派人员监督选聘全过程。
(四)各系(院、部)将选聘的助理辅导员名单报院学生处审批备案,由院学生处负责统一给助理辅导员颁发聘任证书,任期为一年。
(五)助理辅导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须提前 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经所在系(院、部)讨论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并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辅导员助理的培训
(一)各系(院、部)要制定辅导员助理的培训规划,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
(二)各系(院、部)要重点组织辅导员助理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各系(院、部)要不断提高辅导员助理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各系(院、部)要制定并落实辅导员助理参加实践锻炼的具体办法和计划,并及时上报到学生处。
第五章 助理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条 助理辅导员的考核
(一)各系(院、部)每学期末要对本系(院、部)辅导员助理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可采取本人自述及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形式,考核中要注重其工作的实绩,尤其是在平时的工作表现。
(二) 考核领导小组由本系(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团总支书记、学办主任及相关辅导员老师组成,并填写《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助理考核表》交系(院、部)存档,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处。
(三)对于出现工作重大失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及本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助理要坚决取消其资格,并由系(院、部)向学生处提出增补意见。
第十二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助理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条例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